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今天上午,方舟子訴老羅公司及優酷網侵犯其肖像和姓名權案二審在一中院開庭。方舟子的代理人當庭要求法庭改住商不動產判被上訴的三方賠償50餘萬元。
  2013年,方舟子和羅永浩的微博罵戰升級到法院。方舟子一審訴稱,作為一名10餘年來致力於普餐飲連鎖總部設備及科學知識,揭發學術腐敗現象,享有良好社會聲譽的自由撰稿人,2012年6月,他發現“優酷”網上有一個長達兩小時的“羅永浩於2012年夏季在北展劇場演講”視頻,供網民瀏覽、下載。
  方舟子認為,羅永浩在為自己的英語培訓學校講話時利婚禮道具用了他的照片、姓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姓名權,於是將老羅和他的朋友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澱區聖嘉德培訓學校及當時經營優酷網的公司訴至海澱法院,索賠精神撫慰金50萬元。
  法院情趣用品一審認為,原告與被告的法律糾紛,根源在於方和羅的個人矛盾。雙方從言語不合、觀念衝突,到互相指責、互相揭短,再到泛化的言語譏諷、辱罵,直至將相互調侃的場合從網上微博轉移至現實生活的演講活動中。
  單獨分析演講中羅永浩使用方的頭像照片的方式和目的,顯然無法理解其意義,但對於瞭解雙方矛盾過程的聽眾或者網友而言,上述做法顯然是一種條款和諷刺室內裝潢,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與法律規定的侵犯肖像權大相徑庭。
  至於侵犯姓名權的問題,鑒於演講背景屏幕上的文字取自方的微博原文,該做法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盜用、假冒等情形。故方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駁回其訴求。
  後方舟子上訴,被上訴人之一變更成優酷與土豆合併後的新東家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方舟子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庭審現場
  庭上,方舟子的代理人表示,一審法院以該法律糾紛是方與羅的個人矛盾,方未提交老羅公司具有營利性目的的證據為由認定不構成侵權是錯誤的。雙方的個人矛盾只是侵權的起因,不能據此判斷惡意使用方的肖像行為的性質。
  此外現有證據可證明,羅永浩在演講時將對方的微博原文進行了編輯和篡改,且“以營利為目的”並非是構成侵犯肖像權的必要條件。三被告應做出賠償。
  對此,老羅公司與至聖嘉德學校辯稱,訴訟中的演講是羅永浩的個人演講,不是二被告授權主辦的,至於相關微博則是個人演講中使用的輔助資料,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能認定是侵權。
  網站方面則認為,優酷網站只是一個平臺,無法確認視頻侵權與否。
  三方被上訴人均提出,方舟子在社會上是一個公眾人物,其肖像權對社會有一個讓渡,在沒有造成侵害的情況下,應該大度地允許其他公民合理地使用其肖像,引用其話語。
  老羅的演講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也成為法庭調查的重點之一,據瞭解,當天的演講是售票的,老羅曾表示收益將全部捐贈給慈善機構,對此,法官要求被上訴方儘快核實門票款的去向。  (原標題:方舟子告老羅 二審開庭 當庭要求改判被上訴人的三方賠償50餘萬 被上訴人均認為 公眾人物肖像權應有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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