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禁止在公園等設私人會所
  據新華社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7日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什麼樣的私人會所該被整治?規定明確,所涉及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閑、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哪些形式設立的私人會所需要整治?規定列出了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
  值得一提的是,十部門規定還提出,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原標題:下月起禁止在公園等設私人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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